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团体标准:盱眙龙虾米 第3部分:成品米

2021-02-26 14:58:30 浏览量: 收藏

前言

为充分发挥地方特色资源条件优势,推动农业供给侧改革,规范稻虾(克氏原螯虾)综合种养技术,促进农业环境改善、农业增效、农民增收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,制订本标准。

本标准结构内容包括:

1、盱眙龙虾米  第1部分  盱眙龙虾米综合种养技术规程

2、盱眙龙虾米  第2部分  盱眙龙虾米生产加工技术规范

3、盱眙龙虾米  第3部分  盱眙龙虾米成品米

本部分为盱眙龙虾米团体标准的第3部分。

本标准按照GB/T 1.1给出的规则起草。

本标准的格式和内容符合GB/T 1.1-2009的规定。

本标准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、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。

本标准由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归口

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江苏省盱眙县龙虾协会、江苏盱眙龙虾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、南京财经大学、盱眙县粮食局。
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袁建、都立辉、邢常瑞、米长生、窦志、董霄彬、许丹。

盱眙龙虾米

第3部分:成品米

1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盱眙龙虾米 成品米的术语和定义、分类、质量与安全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签、包装、储存和运输以及追溯信息的要求。

本标准适用于盱眙县区域稻虾综合种养的稻谷为原料,经加工而成的大米的收购、加工和销售,不适用于加入添加剂的大米。

2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 1350 稻谷

GB 1354 大米

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

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

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
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

GB/T 3543.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真实性和品种纯度鉴定

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

GB/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

GB/T 5491 粮食、油料检验 扦样、分样法

GB/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、油料的色泽、气味、口味鉴定

GB/T 5493 粮油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

GB/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、油料的杂质、不完善粒检验

GB/T 5496 粮食、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

GB/T 5502 粮油检验  米类加工精度检验

GB/T 5503 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

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

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

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

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

GB/T 15682 粮油检验 稻谷、大米蒸煮食用品质感官评价方法

GB/T 15683 大米 直链淀粉含量的测定

GB/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

GB/T 17891 优质稻谷

GB/T 24302粮油检验 大米颜色黄度指数测定

GB/T 26630 大米加工企业良好操作规范

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

LS/T 1535 籼米品尝评分参考样品

LS/T 6118 粮油检验 稻谷新鲜度测定和判别

NY/T 2334 稻米整精米率、粒型、垩白粒率、垩白度及透明度的测定 图像法

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(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[2005]第75号)

3术语和定义

除GB 1354规定的术语和定义外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垩白度

按GB/T 17891执行。

3.2不完善粒

未成熟或受到损伤但尚有食用价值的米粒,包括:

未成熟粒:籽粒不饱满,外观全部呈粉质的米粒。

虫蚀粒:被虫蛀蚀的米粒。

病斑粒:粒面有病斑的米粒。

生霉粒:表面有霉斑的米粒。

糙米粒:完全未脱皮层的米粒。

3.3杂质

除米粒之外的其他物质,包括有机杂质和无机杂质。

3.3.1有机杂质

包括稻谷、稻壳、米粞、米糠、糠粉、稻草、带壳稗粒、异种谷粒等植物源杂物和害虫或害虫组织等动物源杂物。

3.3.2无机杂质

包括泥土、砂石和灰尘等无机杂物。

3.4食味品质

大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成的米饭的气味、色泽、外观结构、滋味等各项因素评分值的总和,用食味值表示。

3.5新鲜度

在规定的实验条件测得的大米的新鲜度值,表示被测样品的新鲜程度,新鲜度值越高,大米越新鲜;反之则大米越不新鲜。

3.6一致性

表征大米品种纯度特性的指标。

4分类

按品种类型分为有机型和无公害型。

5质量与安全要求

5.1质量指标

应满足的基本质量指标见表1。

表1 成品米质量指标要求
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碎米  总量/%≤

10.0

12.5

15.0

其中小碎米≤

0.2

0.5

1.0

水分/% ≤

15.0

不完善粒/%

1.0

杂质总量/%          ≤

0.1

其中砂土、石子、玻璃、塑料等

不得检出

黄粒米/%

0.2

0.5

0.5

一致性/%≥

99

98

97

垩白粒率/%≤

5

10

15(偏低)

垩白度/%≤

4.0

6.0

8.0

直链淀粉含量/(干基)/%

15.0 ~ 20.0

蛋白质含量/(干基)/%

6.0~9.0

食味品质(食味值)/分         ≥

85

80

75

胶稠度/mm≥

70

60

50

粒型(长宽比)≥

≥3.2

脂肪酸值/(KOH)mg/100g      ≤

30

新鲜度/分≥

85

80

75

5.2食品安全指标

5.2.1感官要求、有毒有害菌类、植物种子指标按 GB 2715 规定执行。

5.2.2生产过程中,除符合GB 5749 规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质。

5.2.3有机型盱眙龙虾米中污染物、重金属、真菌毒素等符合GB 2761、GB 2762的限量要求,农药残留不得检出。

5.2.4无公害型盱眙龙虾米中污染物、重金属、真菌毒素、农药残留等符合GB 2761、GB 2762、GB 2763 的限量要求。

5.3加工过程质量控制

5.3.1原料应符合GB 1350、GB/T 17891的规定。

5.3.2生产过程应按GB13122、GB 14881、GB/T 26630以及T/XYLX 02-2018规定执行。

5.4净含量

应符合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的规定。

5.5追溯信息

应提供可供质量追溯的信息,见表2。

表2 追溯信息

信息分类

追溯信息

原料信息

品种名称


产地


收获时间


化肥和农药使用记录


干燥方式


储存方式


储存地址


虫霉防控记录


储存量


生产信息

碾米日期


加工工艺


储运信息

储存方式


运输方式


其他信息

(可填)


6检验方法

6.1色泽、气味检验

按GB/T 5492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2杂质、不完善粒检验

按GB/T 5494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3黄粒米检验

按GB/T 5496、GB/T 24302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4水分检验

按GB 5009.3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5加工精度检验

按GB/T 5502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6平均长度检验

按GB/T 1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7碎米检验

按GB/T 5503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8垩白粒率、垩白度检验

6.8.1第一法(仲裁法)

按GB/T 1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8.2常规检检

按 NY/T 2334 执行。

6.9蒸煮食用品质检验

按GB/T 15682-2008规定的方法执行。

6.10净含量检验

按JJF 1070规定执行。

6.11新鲜度检验

按 LS/T 6118 执行。

6.12安全指标检验

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真菌毒素、污染物和农药残留含量。

6.13一致性检验

按 GB/T 3543.5 中6.2.1、6.2.2及GB/T 5493的执行,结果表示以“一致性”替代“品种纯度”。

7检验规则

7.1扦样、分样

按GB/T 5491执行。

7.2检验的一般规则

按GB/T 5490执行。

7.3产品组批

同原料、同工艺、同设备、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。

7.4出厂检验

产品出厂时,应按5.1中规定的项目(直链淀粉、蛋白质、胶稠度除外)进行检验。

7.5型式检验

7.5.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——新产品投产时;

——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;

——当原料、设备、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;

——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
7.5.2型式检验按本标准5.1、5.2规定的内容检验。

7.6判定规则

7.6.1凡不符合GB 2715、GB 2761、GB 2762和GB 2763和植物检疫有关规定的产品,判为非食用产品。

7.6.2加工精度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,作为非等级产品。

7.6.3大米的定等指标中有一项及以上达不到表1、表2该等级质量要求的,则降为下一等级;低于最低等级指标的,作为非等级产品。其他指标有一项不符合表1要求的,作为非等级产品。

7.6.4初验不合格时,可加倍抽样复验,以复验结果为准。

8包装和标签

8.1包装

8.1.1包装应符合GB/T 17109的规定和卫生要求。

8.1.2若采用包装袋,则包装袋应坚固结实,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。

8.2标签、标识

8.2.1包装大米的标签标识应符合GB/T 191、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。产品名称应按本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等级标注,标明原料产地和收获年份。

8.2.2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。

9储存和运输

9.1袋装产品应储存在清洁、干燥、防雨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无异味的合格仓库内,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或水分较高的物质混存。

9.2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送大米产品,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。

9.3产品在常温下的保质期不应低于3个月。